为加快推进企业建立现代制度,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机遇,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等途径加速发展,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在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时合势,抢抓机遇,把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扶持、协调推进”原则,上下联动,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服务功能,着力培育优质上市(挂牌)资源,推动我区实体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列入企业上市(挂牌)重点培育对象的股份制改造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已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兼并重组或被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企业。
(二)注册在本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个转企、企上规、规转股”工作,按照“资产资本化、资本市场化”思路,加快规模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区企业股权结构合理化、公众化,从而实现管理模式的转变和创新,为加快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建立,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挂牌)。重点发掘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符合产业导向的成长型企业,做到一、二、三产并重兼顾,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库规范管理制度,明确“意向企业自主申报、属地镇街初审转报、领导小组联合终审、区金融办培育服务”的四级入库流程,施行分层级、梯度式培育。
(三)引导企业开展多渠道融资,持续优化直接融资结构。鼓励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积极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带动产业转型。重点鼓励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充分利用区域资本市场提升融资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四、扶持政策
(一)切实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1.拟上市(挂牌)企业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20万元。在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一次性兑现。
2.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改过程中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因资产评估增值和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归属个人部分以及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在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或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后一次性兑现。
3.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在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或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后一次性兑现。
4.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根据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规范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等),在资产转让前后不变更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上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扣除工本费、上缴上级部分外)形成的财政收入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在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或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后一次性兑现。
5.对经区金融办确认并完成报备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资源要素配置倾斜,相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程帮助企业梳理解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在建工程过户、权属证书变更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大力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1.拟上市企业在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作协议至成功上市期间的任意连续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计),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缴额为基数,超过全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金额,扣除期间不足全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后,全额奖励给企业。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2.企业首次实现境内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境内A股借壳上市且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奖励2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3.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奖励60万元;企业经股改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拟上市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未经股改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当年挂牌费用。在企业完成挂牌后一次性兑现。
(三)鼓励引导上市挂牌企业持续发展
1.上市公司当年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净融资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上市公司(含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发放债券融资,且其当年税收增幅超过全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对该年债券融资净增额按1‰予以奖励,一年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沪深交易所等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实现晋位转板的,类似条款(股权再融资除外)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不得重复享受。
4.鼓励持有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区减持,具体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自然人限售股交易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绍金融办〔2014〕29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挂牌)专题协调会,解决上市(挂牌)进程中碰到的困难问题,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全力推动全区的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
(二)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长效工作机制,细分上市(挂牌)工作的阶段性任务,将拟上市(挂牌)企业入库、股改、辅导、报会等纳入各镇街的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做好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各环节的跟踪服务。
(三)强化培育管理。建立健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库,对相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进行了重新走访梳理,对资源库进行了调整充实,按照“梯度培育、分类施策、有序发展”的原则,研究制定企业上市的计划和实施意见,分步实施,分层推进,有序开展。
(四)注重宣传培训。借助科技金融港等平台,组织企业参加专项培训,激发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做好发展战略定位。加强走访调研,动员企业家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邀请已上市挂牌企业负责人现身说法、经验交流,增强宣传效果,持续为我区股改上市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解释说明
(一)本意见与市政府同类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按就高原则兑现,不得重复享受。
(二)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区外的,已实施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三)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兑现,具体由企业向区经信局(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再由区经信局(区金融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最后报经上市领导小组批准兑现。申请材料要求可参照《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绍市发改综〔2016〕42号)。
(四)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或之后,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由区委、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经信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悖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越城区(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越城区(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越城区(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提交问题事项清单
附件1
越城区(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金晓明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
赵如浪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寿建华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秦国金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柴凌凌 副区长
钟建荣 副区长
成 员:
戴宝水 区府办
陈荣华 区发改局
陶志刚 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陈天政 区科技局
沈华清 区财政局
高玮民 区人社局
丁泉海 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
黄 玮 区环保局
裘国海 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
柳祖耀 区农水局
陈智明 区商务局
蒋金耿 区文广局(区旅游局)
季 斌 区安监局
韩江新 区统计局
梁钦鸿 区市场监管局
章国荣 区质监局
董华军 区消防大队
陈建土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胡继铭 高新区建设管理部
陈明军 高新区规划分局
王怀良 高新区国土分局
徐国峰 镜湖新区规划分局
劳志明 皋埠镇
赵建标 东湖镇
王 寅 灵芝镇
王伟民 东浦镇
金巍东 鉴湖镇
王越晟 陶堰镇
宋永清 富盛镇
钟 旌 塔山街道
童云英 蕺山街道
余 丹 北海街道
曹刚勇 府山街道
王宝金 城南街道
金 栋 稽山街道
沈水梫迪荡街道
赵雄伟 商贸产业园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区金融办),陶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不另行文。
附件2
越城区(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加快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逐步建立服务企业上市(挂牌)的工作机制,根据我区实际,决定建立全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主要审议并协调解决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明确的有关事项,旨在建立对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全程服务、跟踪指导、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实行召集人制度,由区长任召集人,遇特殊情况可由召集人委托相关分管领导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消防大队、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高新区建设管理部、高新区规划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规划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等22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区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事宜。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明确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参加会议单位根据每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而定,确有需要时,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席会议。
(二)规范议题申报。联席会议议题需经由企业属地初审,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收集梳理上报材料,根据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并上报召集人审定。
(三)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各参会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对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
(四)指定联络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有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意见,针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重抓落实。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
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提出联席会议议程,组织会务,编写会议纪要,督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落实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1.区府办: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解决的重大事项;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考核督查。
2.区发改局:负责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协调落实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
3.区经信局(区金融办):负责推动全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上市(挂牌)培育和跟踪服务工作,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技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协调落实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负责牵头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全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目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企业上市(挂牌)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负责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联系沟通;负责全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的更新与管理。
4.区科技局:负责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力度,研究提出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建议,协调落实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
5.区财政局: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协调落实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出具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地方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6.区人社局:指导拟上市(挂牌)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及时提供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7.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研究提出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与企业上市(挂牌)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8.区环保局:研究提出拟上市(挂牌)公司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有关项目环保审批工作,及时出具上市(挂牌)环保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9.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分局、镜湖新区规划分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有关建设、房产、规划许可等方面的审核许可文件、证照办理等相关扶持政策。
10.区农水局:负责推动全区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上市(挂牌)工作,协调落实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
11.区商务局:负责推动商业流通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大对各类优质商贸流通企业的发掘和上市(挂牌)培育力度,协调落实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
12.区文广局(区旅游局):负责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企业的上市(挂牌)工作,协调落实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
13.区安监局:指导监督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服务工作。
14.区市场监管局:提供全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情况,为上市(挂牌)资源储备库的建设提供数据基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5.区质监局:负责拟上市(挂牌)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协调落实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
16.区消防大队:指导监督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做好消防验收与日常监管工作。
17.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高新区建设管理部:承担越城区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
附件3
越城区(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提交问题事项清单
序号 | 提交单位 | 具体问题事项 | 对口单位 | 提请联席会议协调化解建议 |
注:企业将需提请联席会议事项以申请报告形式提交属地镇街,镇街初审通过后填本表,并将本表与企业申请报告一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