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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92878027/2019-74477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4- 17 09: 0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上级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区级预算等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依法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具体按照区人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通过草案后,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越城区委建议区政府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政府性债务限额;

(六)设立或者变更城市象征物标志物;

(七)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八)同国内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区政府认为需要报告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通过草案后,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二)事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财税政策;

(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四)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五)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七)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八)根据《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规定出台有关古城保护利用的重大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区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五、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应当依法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三)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四)永久性节庆活动的设立;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公文形式、材料内容、时间程序等具体要求,按照《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七、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重大决策事项的建议,并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报告材料准备和报送等工作。

八、对区人大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区人大报告;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审议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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