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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0649/2016-7296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4- 03 09: 18 浏览次数: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文件

 

 

 

 

浙民办〔2016〕助19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残联:

20151230,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为了帮助各地更好理解省政府文件和准确实施残疾人救助政策,现制定《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供各地执行。

 

附件: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689

 

 

 

 

附件

 

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

 

一、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具体如何把握?

答: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属于社会救助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和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是解决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生活保障。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均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视作低收入家庭,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婚姻法》第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仍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本人收入如何界定?

答:本人收入与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一样,按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依靠子女供养、依靠配偶供养等不同类型,根据残疾人收入情况进行核定,除依靠配偶供养外,可不考虑其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

三、原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已经领取低保金或补助金的重度残疾人,新政策执行以后,有的重度残疾人无法单独纳入低保,或者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后,收入下降怎么办?

答:这类对象,有的收入会高于原来补助标准,有的可能会低于原来补助标准。对于低于原来补助标准的,各地可以采取一些救助措施,以避免补助水平的下降,但这些措施只针对原有的对象,以维护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完整性。

四、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如何实施救助?

答: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应先按照当地低保规定发放低保金,再参照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不足部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直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浙民办〔2016〕助19号.doc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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