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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3077002985/2019-7386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19-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指导服务“入乡进企”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4- 04 20: 26 浏览次数: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越市监〔2019〕13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

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指导服务

“入乡进企”活动的通知

各所:

在食品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以来,广大食品生产企业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有力提升了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信息知情监督水平和企业员工的懂法守法自觉性,对督促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效能,践行地方党政“三服务”要求,保障食品生产环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区局定于3月中、下旬,对各镇、街属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指导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核心是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产品安全信息等以公示牌形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指导服务的目的是跟踪了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动态更新情况,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执行引导,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的属地监管责任意识,形成生产企业严格自律、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监管部门从严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确保生产源头食品安全。

二、服务内容

(一)生产主体信息公示指导。《营业执照》正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是否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置于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指导。《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与《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一致,产品出厂是否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9.1项及执行标准进行检验并报告。

(三)日常监管信息公示指导。属地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以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落实具体检查频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是否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

三、服务方式

(一)实地服务。在各所自查基础上,区局服务人员将赴各镇、街开展实地服务。服务人员将通过样板指引、现场讲解、现场更换等方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属地食品生产监管责任意识。

(二)结果运用。区局服务人员对有关内容的指导服务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属地市场监管所,各属地市场监管所跟进服务的最终结果纳入本年度考评。

四、有关要求

(一)思想重视。各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自查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前期推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经验,结合当前监管新要求,查漏补缺,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二)服务导向。区局服务人员要坚持服务导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全覆盖所有在产企业,热情、认真开展服务,严格按有关要求逐项指导,着力发现问题,疏通好社会共治源头的良好途径。

(三)纪律守底。区局服务人员服务企业一律轻车从简,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搞服务“走过场”。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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