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强媒介刊登声明环节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函〔2019〕29号)。现将关于变更、取消及保留媒介刊登声明事项公告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取消媒介刊登声明环节的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及 编码 | 涉及环节名称 | 设置依据 | 清理方式 | 备注 | ||||
直接取消 | 书面承诺替代 | 数据共享替代 | 无法律 风险取消 | 其他 | ||||
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 |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 √ |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依法需要保留媒介刊登声明环节的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及编码 | 涉及环节名称 | 设置依据 | 保留理由 | 备注 |
财政票据灭失 |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为避免灭失的票据继续被用作凭证,需登报声明作废。 |
相关事项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越城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