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社区)、机关相关办(所):
现将《越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越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越食药安委〔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按照日常食品药品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东浦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4日
越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越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越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越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越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要求,参照《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绍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食药安委是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区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承担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区食药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区食药安委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区长担任。
区食药安委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医保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调整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区食药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区食药安委批准;区食药安委成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区食药安办按程序报区食药安委批准。
第五条 区食药安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区食药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等智力支持。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由区食药安委办负责。
第七条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区食药安办负责联络员综合协调和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区食药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区食药安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研判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四)协调推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探索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途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区食药安办主要职责
第九条 区食药安办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食药安委决策部署,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方案,受区食药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四)组织起草区食品药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五)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六)指导区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承担区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
(一)区食药安委会议
1. 全体会议。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视情临时召开),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药品重点工作,审议食品药品重要工作文件。区食药安委全体成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区食药安委扩大会议,安排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
会议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区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的相关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区食药安委主任审定。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印发的文件,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2. 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的范围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需要确定,食药安委专题工作会议由区食药安委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
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二)区食药安办会议
1. 主任办公会议。由区食药安办主任召集,区食药安办副主任参加,研究拟提交区食药安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推动 跨地区跨部门重点工作。可视情邀请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2. 专题会议。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委托区食药安办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药品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3. 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通报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会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工作;讨论拟递交区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以及相关的准备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一条 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区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工作文件制度。区食药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区食药安委”,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区食药安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区食药安办”,由区食药安办审核,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区食药安办不定期编写信息专报,反映经验做法、情况问题,印送区食药安委领导和各成员单位,并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区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汇总后报区食药安委主任、副主任。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上报区委、 区政府,通报区食药安办。
第十四条 会商制度。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 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各成员单位定期共享食品药品相关数据,区食药安办负责数据汇总、梳理、分析,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区食药安委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成员单位应事先沟通达成一致,统一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要事先开展舆情评估,必要时要事先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会同做好舆情引导。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制度。区食药安办受区食药安委委托,组织实施对成员单位年度工作的评议考核,并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制度。区食药安办负责对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要点推进落实情况;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区食药安委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整改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督查督办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日常工作的催办督办,可以采用实地督查的方式,也可采用限期报送工作情况或相关资料的方式。时间按工作节点适时安排。区食药安办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督查督办结果。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制度。以区食药安委名义印发文件、 函件等,报请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定同意后,使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印章。以区食药安办名义印发文件、函件等,报请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定同意后,使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督查科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越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的通知》、《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 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区级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区纪委(监委)
(一)负责监督地方政府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主体职责及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
(二)参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定期通报典型案件。
(三)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二、区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各新闻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报道和公益宣传工作,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协调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网络舆情应对工作。
(四)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五)配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曝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三、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开展宗教场所食品安全日常自查;
(二)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区委政法委
(一)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协助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二)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内,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五、区发改局
(一)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三)推动药品安全领域重大技术支撑项目建设。
(四)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五)综合推动各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六)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
(七)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其他地方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九)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十)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
六、区经信局
(一)贯彻落实省、市、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制定实施医药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举措,协调解决医药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医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三)监测分析食品医药产业运行态势,积极和相关部门交流沟通食品医药产业相关信息。
(四)培育发展食品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医药领域大平台、大企业、大项目。
(五)负责食品工业管理,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区级食盐的储备管理工作。
(六)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物资储备。
(七)指导药品生产企业智能化改造,打造数字化生产车间或智能工厂,促进质量水平提升。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
(九)配合相关部门重大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件)调查、处理工作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十)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
七、区教体局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指导食品安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
(四)指导和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针对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六)负责指导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七)负责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赛事食品安全保障有关事项。
(八)负责指导体育赛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体育赛事餐饮承担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日常自查。
(九)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体育赛事期间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参与体育赛事期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指导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区科技局
(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与发展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等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推动医药领域科创平台、产业服务综合体、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构建良好医药创新生态。
(三)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指导推进药品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医药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九、区公安分局
(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机构依法办理食品药品违法行政拘留案件。
(三)配合调查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件),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控。
十、区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区司法局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及实施方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承办以区级有关部门为被申请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组织以区政府为被告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指导以区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三)指导区级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区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区建设交通局
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溯、风险监测等相关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导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生产经营、兽药等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六)负责中药材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中药材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引导资源要素向道地产区汇集,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种植。
十五、区商务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制定促进餐饮业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指导食品流通行业及餐饮行业发展,配合做好食品流通行业及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推动药品制剂、高性能医疗器械和精品原料药出口。
(五)服务医药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十六、区文广旅游局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等场所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十七、区卫生健康委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区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使用管理临床药事工作、合理用药监测工作,以及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
(三)做好预防接种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疫苗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处方流转平台建设。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
(五)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件)中流行病学调查、原因分析和卫生处理等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信息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协同相关部门推进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推动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
(八)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八、区市场监管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协同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测。
(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相关工作、备案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解释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编号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一)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督检查,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十二)负责依法打击药品经营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推动医药领域质量发展、品牌建设、标准化建设和放心消费工作,负责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
(十六)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相关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
(十八)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
(十九)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验检测、审评和监测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十一)指导并监督企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管控,培育提升“浙产好药”“浙造器械”“浙江美妆”品牌。
(二十二)组织实施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和服务政策,加强医药企业政策支持、制度供给、技术指导和跟踪帮扶,推进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站建设,助力生命健康科创高地和医药强省建设。
(二十三)协同相关部门推进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
十九、区综合执法局
(一)指导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对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负责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餐厨垃圾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
二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研究和制定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含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一、区医保分局
(一)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二)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协同相关部门推进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加快医保线上支付。
二十二、区生态环境分局
(一)对全区农用地土壤、饮用水水源地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二)参与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相关的生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参与和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件)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信息。
(四)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五)统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二十三、区人武部
负责协调部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四、区法院
(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的工作指导,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二)牵头明确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法律适用标准。
二十五、区检察院
(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下级的工作指导。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成区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办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