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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56860309P/2020-789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0-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越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1- 13 16: 59 浏览次数: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越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下发《越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1.越城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越城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日        

 

附件1

 

越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绍兴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科〔2018〕27号)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科技部门无偿发放,用于鼓励企业和创业者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之一,为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创新券服务系统”,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从发放、申领、使用情况记录到申请兑现实现(无纸化)网上电子审核流程操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本市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及市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创新券推广、发放、兑现等具体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科技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区科技局确定专人做好科技创新券的推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券发放企业相关信息的登记及做好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等工作。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应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技术服务情况的记录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范围:越城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在经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创业的创业团队。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团队,经认定的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第九条  越城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创新券分“载体券”和“企业券”两种,由企业在申请时自行选择。其中“载体券”由企业在支付时直接抵用服务款项;“企业券”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部服务款项,再定期至科技部门兑现。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期限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落实。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使用及兑现。

 

第五章  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一次性申领不超过2万元,可多次申领。申报周期内单家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为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为20万元。(疫情期间受理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业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高至50万元,创新券抵用额度从50%提高到100%。创新券抵用额度、兑现有效期参照《绍市防控[2020]1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不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持创新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创新券使用额度不得超过企业与创新载体之间服务价格的50%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持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比例,并由创新载体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兑现科技创新券时使用。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1. 兑现管理

    第十九条 越城区科技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的1月底之前上交兑换材料。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或企业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越城区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附件),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发票(“载体券”需提供50%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和50%创新券抵现发票;“企业券”需提供100%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和50%创新券抵现发票)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创业团队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团队,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取消3年创新券支持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且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报请上级建议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滨海新区相关企业使用创新券,按此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9日发布的《越城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越科技〔2016〕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越城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1.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序号

    合作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合同或协议金额(元)

    科技创新券编号

    总金额

    企业

    自付资金

    创新券

    抵用金额

    发票编号

    1

    2

    申请兑付单位承诺

    作为本单位法人代表,我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供的申请表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本单位提供的创新券兑付所需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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