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
区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区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施“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越城区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9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核准成立登记的区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2019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检(年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9年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2018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团,须提交针对性的整改报告;
4.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须提交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5.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今年继续实行网上年检。各社会团体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定位至越城区,按部门窗口找到区民政局,然后找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后,按照说明如实、完整填写年检报告书,并提交办理网络预审。网络预审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社团印章齐备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出。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9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9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7.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1.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5.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自查填报阶段。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资料。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当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直接登记和已办结脱钩变更手续的社团,可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含邮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说明
(一)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底,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二)年检结论将在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75-88615965、0575-88717852
2.报送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惠利街20号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60号窗口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