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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56860309P/2020-0287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0-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
转发《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全省征集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4- 23 16: 22 浏览次数: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

转发《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全省征集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全省征集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在申报截止时间2020530日前做好辖区专家申报的宣传发动和服务指导工作

联系人:朱伊洁    88718631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0423日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面向全省征集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科技工作者:

为充实、完善绍兴市科技专家库,提高各类评审、评价、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根据《绍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面向浙江省范围内公开征集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 5 年及以上,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技信用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对两院院士、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近三年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适当放宽年龄、职称、从业时间等方面条件并优先入库。

二、申请流程

(一)专家网上申请。申请专家可登录绍兴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填报格式见附件),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网址http://ypt.kjj.sx.gov.cn/);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等归口管理部门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推荐;无归口管理部门及绍兴市外专家由绍兴市科技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三、其他要求

(一)请专家根据科技专家管理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该信息将作为系统自动抽选候选专家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的重要基础条件。

(二)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请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同时,请各区、县(市)科技局和各有关单位及时做好通知的转发和宣传,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家申报的宣传发动和服务指导工作。

(三)市科技专家库将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入库后请保管好账号并定期维护信息,入库专家信息变更按《绍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核。

(四)本次征集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530日。

 

联系方式:

绍兴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钱纪明  0575-88157551

                            0575-88157552

绍兴市科技局创新促进处  任春颖  0575-88261750 

技术服务:0571-87054113

 

附件:1.专家信息表

      2.绍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科技局

2020422

 

 

 

 

附件1

专家信息表

一、基本信息

专家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生年月


职称级别


职务


学历


学位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二、工作单位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类型


单位所在地


归口管理部门




三、学术信息

专家类型

1.技术专家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 5 年及以上,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财务专家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 5 年及以上,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学科分类


是否符合优先入库条件


四、职称信息

职称名称


发证时间


职称证书




五、盖章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绍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本级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做好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四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 5 年及以上,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技信用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具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专家资格的自动入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职称、从业时间等方面条件并优先入库:

(一)两院院士;

(二)国家高级人才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省高级人才计划等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国家科技奖励排名前6位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位的获得者;

(四)近三年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

(五)从事科技管理、科技服务、财务、法律工作,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入库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入库申请。专家登陆专家库管理系统,申请入库。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

2、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对专家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推荐。

3、资格审核。市科技局按要求审核入库专家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意见。

4、公示。市科技局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给予入库。

(二)邀请入库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专家信息变更。专家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由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后生效。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后生效。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2次的;

(五)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擅自泄露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八)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九条对于专家有第八条所列情况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全市范围内各类科技评审活动需使用专家的,一般在本专家库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一般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按照使用要求为其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 抽取专家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随机抽取是指根据使用单位要求,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自动随机抽取,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若抽取专家数量不足,可重新设定条件后,由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补充。抽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若评审项目有特殊要求,专家库现有入库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同意后,特邀相关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与参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与参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隶属于同一高校的同一院系,或同一科研院所、同一企事业单位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要求有直接冲突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十四条专家使用单位可在相关评审工作结束后,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反馈。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抽查评价。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可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关诚信行为按照《绍兴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负责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专家库中的专家信息保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负责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主动或者协同指定专家,或者暗箱操作定向抽取专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信息来源: 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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