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加强监察仲裁部门协作、快速高效处理劳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衔接机制。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二、对于案件受理,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的,受案部门应当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2、先受理先处理的原则。同一劳动者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仲裁或投诉的,且该事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可以受理的,由先受理的部门负责处理。
3、有利于当事人维权为原则。在当事人不了解仲裁与监察的程序与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有利于维权的途径,并做好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
4、协调处理的原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有重大争议、且证据不足的内容,经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联系,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移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严重劳动违法行为的,可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介入,依法查处。
三、监察仲裁机构应当落实首问责任制,正确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四、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书面告知当事人案件处理情况,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适的救济途径维权。
五、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监察机构经前期调查并制作笔录,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用工情况基本查清,双方仅对工资金额存在争议的,可以引导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以向监察机构调取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资金额没有争议,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原则上不应引导劳动者申请仲裁。
六、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涉案单位可能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如拖欠涉案当事人之外的劳动者工资,或者在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存在劳动违法情形的,可以告知监察机构,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七、仲裁机构发现引发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联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启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机制。
八、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可以依托劳动纠纷一体化治理平台,及时化解劳资双方的纠纷。
仲裁机构可以吸收符合条件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员为劳动争议调解员、兼职仲裁员。
九、发现群体性劳资纠纷的,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无法调解的,依法仲裁,并协助职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申请。
十、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共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案件处理有关信息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分析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共同应对复杂疑难案件。
十一、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建立联合举办案例分析、联合培训等协调合作制度,加强仲裁员与监察员之间的业务熟悉度。鼓励工作人员相互学习,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法,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十二、仲裁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送达仲裁文书,或者邀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送达文书。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