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王章华销售不合格河虾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20330602312831420 | 样品名称 | 河虾 |
生产日期 | 2020-06-01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王章华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呋喃西林代谢物 | 检验机构 |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0-06-28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0-06-30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3公斤),货值(225元);已销售数量:(2.03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97)。 (3)召回数量:(0)。 |
原因排查 | 可能养殖户人为添加。 |
行政处罚 | (1)于(2020年06月30日)立案,(2020年09月0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0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将当事人被抽检河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水产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呋喃西林相关药物,也未发现在售河虾。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自称从绍兴市越城区大昌水产批发市场非特定经营户购 入被抽检批次河虾,进货时间不详,购进数量不详,但在被抽检 时确认过当时在售的为 3 千克,进货价格 60 元/千克,未索证索 票,无进货台账记录;违法所得为45.62元。另,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为18.48平方米。当事人自称初中学历,未给购进的河虾自行使用呋喃西林,对河虾中呋喃西林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31650-2019规定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知情。 当事人销售使用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河虾)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用农产品已无库存,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62元;2、罚款6000元 (3)已于(2020年09月0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3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