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大云市场余国水销售不合格河虾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大云市场余国水销售不合格河虾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20330602312831501 | 样品名称 | 河虾 |
购进日期 | 2020-06-04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大云市场余国水 |
检验结论 | 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 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0-07-0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0-07-06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6.65公斤),货值(798元);已销售数量:(6.6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抽样数量1.5公斤,实际销售5.15公斤,鲜活水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没有登记消费者信息,检验出结果需要一段时间,所以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3、已于(2020年9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345号。具体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6元;(2)处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