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推动区局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负责统计管理和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在单位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
(二)建立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督导检查本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
(四)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配强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主要包括:
(一)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贯彻落实责任体系,督促指导和监督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任务落实;
(三)组织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四)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
(五)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对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条 所在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要责任,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贯彻落实责任体系,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组织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三)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
(四)加强对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第七条 所在单位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统计资料;
(二)做好统计数据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统计数据完整和及时更新;
(三)按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八条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九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