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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 12- 13 11: 28 来源: 区文广旅游局 浏览次数: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02号 


当 事 人: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9C5227T 

住 所: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金时代广场205-2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芬 


2021年02月01日,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02月01日将1名未成年人应某飞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以及受害人应某飞身份资料(网查)1份和行政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1份移送给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线索移送后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03日15时05分左右到该场所,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进入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检查,该场所总经理张某芬陪同检查,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询问了移送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一事,进行调查询问,对相关执法过程和证据进行拍照固定。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执法笔录,场所总经理张某芬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批准,2月4日我局对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以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2月10日,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芬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本案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 现已查明: 1、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2、2021年1月31日,你场所218包厢接纳的客人应某飞为未成年人; 3、2021年1月31日218包厢的消费总额为300元人民币,属违法所得的。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移送的未成年人应某飞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以及受害人应某飞身份资料(网查)1份和行政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1份,证明该公司涉嫌接纳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人应某飞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共2页)证明2021年2月2日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应某飞的调查(询问)过程程序合法、应某飞身份证复印件1页(身份证号码:33060220040707****),证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去过该公司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市越文综检(勘)字〔2021〕102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发现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有关调查过程; 4、对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芬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 页),证明该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共8页),证明2021年2月3日执法人员对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的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6、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该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7、张某芬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张勤芬的身份信息;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4第(三)项第2款“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没有非法财物,且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该场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该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 年3月8日



信息来源: 区文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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