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6号
当 事 人: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 (经营者:陆树森)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92330602MA2JRB638R)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钢二村1幢26室
2021年3月5日20时25分,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国华、陈华星经依法亮证、告知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劳动路55号体育中心健身大楼南楼三至六层,西楼一、三至七层,北楼一、三层及底层中间二间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在该场所经理彭某剑陪同下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不相符合。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场所经理彭某剑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相关执法过程和证据进行拍照固定。 3月8日,经批准,我局对该场所涉嫌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一事立案调查。 3月16、25日,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经理彭某剑接受该场所经营者陆树森委托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2021年3月5日,该场所在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103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2、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该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3、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营业执照》及绍兴市红太阳娱乐休闲中心《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的企业信息,当事人未及时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 4、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彭某剑受绍兴越城区凯阳娱乐馆经营者陆树森委托的事实,证明彭某剑和陆树森的身份信息; 5、对场所经理兼受委托人彭某剑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7页),证明绍兴越城区凯阳娱乐馆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及所有证据都经理彭超剑质证。 6、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营业执照》及绍兴市红太阳娱乐休闲中心《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鉴于先照后证制度的改革,原绍兴市红太阳娱乐休闲中心的《营业执照》已注销,2020年12月29日在原绍兴市红太阳娱乐休闲中心的位置上已重新申领新的《营业执照》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但原绍兴市红太阳娱乐休闲中心《娱乐经营许可证》至今未及时变更为绍兴市越城区凯阳娱乐馆。 2021年3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罚告字〔2021〕6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文化和旅游篇第(三)项序号5第(一)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该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 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