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11号
当 事 人:绍兴市安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GHEB3N
法定代表人:何建龙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廊桥西侧、萧甬铁路南侧区域,迎恩门水街项目4号地块A区1号
2021年04月19日15点35分,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廊桥两侧、萧甬铁路南侧区域,迎恩门水街项目4号地块A区1号楼的绍兴市安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魅KTV)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在该公司店长孙某超的陪同下,检查了该公司002包厢点歌系统,发现该公司点歌系统中歌曲涉嫌含有禁止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店长孙海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相关笔录,对执法过程和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和摄像,并责令该公司立刻删除违禁曲目。 4月19日,经批准,我局对该公司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5月8日,受委托人孙某超到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 1、绍兴市安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魅KTV)系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公司; 2、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002号包厢内点播歌曲的歌词和屏幕画面中含有禁止的内容; 3、该公司以包厢收费,歌曲点播不单独收费,故推定点播该歌曲无违法所得,也无非法财物。 2021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1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你公司曲库中播放的歌曲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一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文化和旅游篇的《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第(二)项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被查后及时删除了违禁歌曲,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没有继续造成不良影响,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