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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 12- 13 13: 01 来源: 区文广旅游局 浏览次数: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13号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9DRFA0C)

经营者:(薛某军,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670316XXXX,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老街粮管所7号楼303室)

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锡麟路


2021年5月13日下午,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锡麟路的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中,店长卢某娟陪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抽取当事人销售的出版物书籍《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要求卢某娟出示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卢某娟表示无法提供。据此,执法人员对店长卢某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卢某娟在《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5月14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事立案调查。 5月26日,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经营者薛某军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205号,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检查、执法程序合法及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2、对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店长卢某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3、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经营者薛某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身份信息。 4、对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经营者薛某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和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6、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的《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绍兴市越城增知文体用品商店的企业信息,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场所; 我局已于2021年6月23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1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之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九)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8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被查获,情节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6月29日



信息来源: 区文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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