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24号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JQEJ17R)
法定代表人:蔡建伟(身份证号:3301061969****4014)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5号北208、209、210、211、212、213、北312、313、314
根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2021年7月23日15时35分,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黄涧锋(0401662021020041),单琳超(0401662021020035)对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远程勘验。通过远程勘验发现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在其微信公众号(绍兴市海文教育培训学校,微信号:sxshwjy,帐号主体:绍兴市越城区海文教育培训学校)发布研学游的广告招徕顾客。据此,2021年8月10日上午,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进入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5号北208、209、210、211、212、213,北312、313、314的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合伙人刘某娜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后,刘某娜对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广告并组织多人于2020年10月3日至10月4日前往上虞进行研学游的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对刘某娜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 2021年8月12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事立案调查。 8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伟和合伙人刘某娜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组织多人,于2020年10月3日至10月4日前往上虞进行研学游,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组织本次研学游总收入为人民币90880元,扣除各项成本人民币90370.62元,违法所得为509.38元(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在2020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依照2020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来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远程)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勘字[2021]201号)(共2页),远程勘验刻录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远程勘验、执法程序合法,证明当事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208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当事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当事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4、绍兴市越城区海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蔡建伟是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员; 5、法定代表人蔡建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蔡建伟的基本身份信息; 6、合伙人刘某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刘某娜的基本身份信息; 7、对合伙人刘某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及相关证据都经刘某娜质证; 8、当事人提供的与途客户外签订的户外拓展训练服务合同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与途客户外关于本次研学游的委托项目及费用; 9、当事人提供的研学游名单及收款记录一份(共2页),证明本次研学游参与人员及总收入为人民币90880元; 10、当事人提供的青露营研学支出明细一份(共13页),证明本次研学游各项成本人民币为90370.62元; 11、对法定代表人蔡建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都经蔡建伟质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组织本次研学游主要以教育教学为目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且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8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2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9.38元,并处罚款10000元 2.对责任人蔡建伟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 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