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25号
当事人:绍兴市长城彩印厂 证照名称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95638D)
印刷经营许可证(证号:浙印证字第D-198号) 投资人:姚丁富(身份证号:33062119450615****)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后双盆村
2021年8月26日16时20分,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单琳超、钟春江在依法亮证,告知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孙端工业区的绍兴市长城彩印厂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印刷业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现场负责人姚继忠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8月27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印刷业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一事立案调查。 9月7日,绍兴市长城彩印厂现场负责人姚继忠受投资人姚丁富委托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当事人印刷业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207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绍兴市长城彩印厂印刷业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2、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当事人印刷业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3、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姚继忠受绍兴市长城彩印厂投资人姚丁富委托的事实; 4、绍兴市长城彩印厂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绍兴市长城彩印厂的信息,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将营业执照投资人姚继忠变更为姚丁富,因孙端街道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进行地址编号,暂不受理地址变更,待恢复后立即去办理变更手续; 5、对受委托人姚继忠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绍兴市长城彩印厂印刷业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及所有证据都经姚继忠质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较轻,且公司事后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序号4“情节一般的”档“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2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2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