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3.负责市场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4.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按市、区事权划分,承担价格收费监管职能。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规划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改造。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指导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
5.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6.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7.负责辖区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8.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牵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11.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授权,按市、区事权划分,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授权,按市、区事权划分,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13.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授权,按市、区事权划分,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1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5.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及标准化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16.领导和管理直属、派出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作。
17.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4家预算单位构成,其中:行政单位1家,事业单位3家。具体为: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越城区市场监督稽查大队、越城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越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预算并入检测中心)。
二、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政府基金支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1年收支总预算11868.80万元
(二)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1年收入预算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1868.80万元,占100%;专户资金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占0%。
(三)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1年支出预算为11868.80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886.1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8.5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6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14.12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6051.67万元,日常公用支出752.91万元,项目支出5064.22万元。
(四)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1868.80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268.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6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886.1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8.5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6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14.12万元。
(五)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0268.8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21547.21万元,减少11278.41万元。减少情况说明:2020年省、区财政追加资金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8886.13万元,占86.5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68.55万元,占5.54%;住房保障支出(类)814.12万元,占7.93%。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安排5259.32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安排398.14万元,主要用于保安服务、档案管理、市场监管印刷等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主体管理(项)安排298万元,主要用于农贸市场长效考核管理支出。
4.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监管执法(项)安排55.20万元,主要用于价格监督员补贴支出。
5.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基础(项)安排26.30万元,主要用于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支出。
6.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药品事务(项)安排18万元,主要用于药品抽检支出。
7.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化妆事务(项)安排12万元,主要用于化妆品抽检支出。
8.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安全监管(项)安排122.27万元,主要用于产品质量计量、流通商品抽检,智慧电梯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监管(项)安排439.04万元,主要用于食品安全抽检,智慧餐饮,农村家宴建设、食品安全区评价等支出。
10.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安排162.59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1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安排2095.27万元,主要用于政策兑现、市场监管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安排379.0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安排189.5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647.42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安排0.30万元,主要用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支出。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166.40万元,主要用于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六)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804.5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051.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752.9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1600万元。
1.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6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1350.90万元,增加249.10万元。增加情况说明:农产品快检属跨年项目,跨年部分经费结转本年。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结构情况
城乡社区支出(类)1600万元,占10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0万元,占0%;住房保障支出(类)0万元,占0%。
3.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安排1600万元,主要用于农产品快检支出。
(八)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区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上年预算安排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21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7%。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省外有关单位来访、检查、交流等方面的支出。减少主要原因:根据“三公”经费管理要求核减接待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1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45.8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5万元,主要用于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新购特种专业技术车辆。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1家行政单位以及1家参公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180.25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采购预算总额3019.4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996.44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5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运转类项目的其他项目和特定目标类类项目100%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464.22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160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5.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各部门机关及参公单位的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公用经费。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主体管理(项)反映市场准入、许可审批、信用监管等市场主体管理专项工作支出。
1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监管执法(项)反映反垄断、价格监督、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综合执法等市场秩序执法专项工作支出。
12.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基础(项)反映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专项工作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药品事务(项)反映用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14.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化妆品事务(项)反映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15.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安全监管(项)反映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质量监管专项工作支出。
16.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监管(项)反映食品安全监管等专项工作支出。
17.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8.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9.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2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