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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732402662H/2021-77138 生成日期 2021-01-25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有效性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教体〔2021〕12号 统一编号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越城区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教体〔2021〕12号 打印

区属各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越城区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2021年1月25日

越城区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区体育业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发〔2011〕5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调整浙江省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3〕277号)、《绍兴市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绍市体〔2017〕13号)、《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劳务费等支出管理的通知》(绍市财预〔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因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由越城区教体局组织开展的各类体育项目,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活动以及其他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等,经费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金。

二、使用原则

1.预算管理原则。各类经费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编制经费预算,由区教体局审核,并列入区教体局年度部门预算,严格遵循各项财务制度规定,不得突破。

2.节俭高效原则。经费使用应本着节俭原则,合理安排,科学使用。补助类经费须建立在使用单位自身投入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补助,其他活动应尽可能控制规模,节约开支,切实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3.专款专用原则。所有业务经费均应在预算安排对应的项目及科目内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跨科目使用的,须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后使用;各类别的经费使用均应符合对应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均不得挪作他用。

三、标准及程序

(一)训练保障类

1.业余训练场馆设施保障补助

使用范围:区级布局的训练单位开展业余训练和群众体育项目,用于改善训练场馆设备、设施保障等。

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投入总额的30%(区教体局下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核实后列入预算)。

申报程序:由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教体局有关职能科室根据项目需要,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额度内提出补助理由和建议额度,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申请表、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2.专项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补助

使用范围:区级布局的训练单位开展业余训练和各群众体育项目,用于购置专项训练器材等。

开支标准: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购置总额的30%。

申报程序:由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教体局有关职能科室根据项目需要,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额度内提出补助理由和建议额度,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申请表、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等。

3.委托承担项目经费补助

使用范围:用于相关单位受区教体局委托,担负代表越城区参加上级比赛任务、承办区级学校体育竞赛、竞技体育业余训练和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特点及规模确定补助额度。

申报程序:由区教体局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补助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申请表、委托协议等。

4.引进聘请教练员经费补助

使用范围:用于备战省运会、市运会需要,委托区体育学校和区足球学校引进聘请教练员等。

补助标准:人均每年6万元。不足部分由训练单位制定外聘教练员考核办法经区教体局有关职能科室同意后予以补足。

申报程序: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教体局有关职能科室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额度内提出补助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申请表、聘用合同。

5.竞技项目集训

使用范围:用于组织全区性业余训练项目集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医疗保险、设备器械、场馆租赁、生活管理费用等。

开支标准: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5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5元(住宿费市内每人每天40元,市外每人每天65元);交通费根据金额按实报销,大型器材运输费按实支付。聘用外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教练或生活管理的,集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报程序:由区教体局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经费使用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委托相关单位承办集训的,需由区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与承办单位签署委托承办协议。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受托承办单位提供)、集训方案或通知、委托承办协议等。

6.群众体育项目集训

使用范围:用于代表越城区组织市运会(市民运动会)、省体育大会、全国非奥类项目、全运会等重点项目集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场馆租赁、人员误工补贴、生活管理费用等。

开支标准: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5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70元;交通费根据金额按实报销;聘用外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教练或生活管理的,集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动员集训误工补贴为每人每天100元,在校学生每人每天50元。

申报程序:由区教体局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经费使用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委托相关单位承办集训的,需由区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与承办单位签署委托承办协议。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受托承办单位提供)、集训方案或通知、委托承办协议、经费预算等。

7.委托代培代训

使用范围:用于选送本区运动员到省队或其他训练单位委托代训代培所产生的食宿费、培训费以及带训教练的补贴等。

开支标准: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5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5元,培训费由双方协商后以合同形式确定。带训教练员补贴按照每带训1人每天10元标准支付。

申报程序:由本区训练单位提出代培代训申请,经区教体局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代培。经费支付形式可向申请单位拨付(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弥补),也可向被委托训练单位直接支付。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代培申请及方案、委托协议。

(二)竞赛活动类

1.举办区级各类竞赛活动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会务宣传、安保医疗、奖牌证书以及裁判、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

开支标准:属定额包干经费列举项目范围的费用,按经费定额包干的办法执行,定额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调整浙江省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3〕277号)文件执行,其他根据比赛规程确需发生的定额包干经费项目外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列支。

经费划拨:按照年度竞赛计划和上年承办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办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承办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会务宣传、安保医疗、奖牌证书以及裁判、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

开支标准:属定额包干经费列举项目范围的费用,按经费定额包干的办法执行,定额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调整浙江省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3〕277号)文件执行,其他根据比赛规程确需发生的定额包干经费项目外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列支(承办市运会另行制定)。

3.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活动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代表越城区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食宿交通、器材服装、体检保险及医疗、注册报名费、劳务补贴等开支。

开支标准:

(1)食宿费。按竞赛规程(活动通知)或补充通知执行。比赛期间另可增加每人每天20元的饮料点心开支;当晚有比赛的人员可增加每人每晚10元的夜餐开支。

(2)交通费。市内集结运动员(活动人员)交通费按实报销,至赛区往返交通及大型器材运输按运输公司合同价执行,比赛期间赛区交通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执行,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往返交通按乘坐火车(硬卧)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3)器材服装费。参赛必需的器材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参加青少年锦标赛、群众体育项目比赛、省体育大会比赛、全国非奥类比赛以及其他确需配备比赛服装运动鞋的市级及以上比赛和活动,可按实际需要配备参赛服装,具体配备标准为队服250元/套/人、鞋150元/双/人、比赛服100元/套/人×2,个别项目的特殊服装配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参加体育项目展示表演项目,服装按实际制作费报销。

(4)体检保险及医疗费。按实际需要开支(含重竞技项目调整体重级别等)。

(5)注册报名费。按规程(活动通知)或相关文件执行。

(6)差旅费。领队、教练、工作人员等的往返差旅及伙食补助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7)劳务补贴费。聘用外单位人员担任领队、教练或生活管理的,比赛期间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参照浙财教〔2013〕277号文件),参加市运会(市民运动会)、省体育大会比赛、全国非奥类项目比赛、全运会等市级及以上群众体育重点项目的运动员,比赛期间成年人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予补助,上级已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8)其他。赛风赛纪保证金、罚金等按照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申报程序:区教体局编制预算,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和经费申请表(受托承办单位提供)、竞赛规程或补充通知、委托组队参赛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创建配套类

使用范围:用于本区各单位创建各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或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各级群众体育类创建的年度配套补助

补助标准:

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每年30万元,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每年12万元,省级青少年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每年2万元。

省级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体育休闲公园)、社区功能运动场等各类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助,按最多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5%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其它各类体育创建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区级社区(村)健身苑(点)新建工程,根据年度体彩公益金预算安排给予相应的补助。

申报程序:单位申请报告,区教体局职能科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交财务办理。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批准文件、项目施工、验收等资料。

(四)其它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一次性服务项目需支付的劳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或每项不超过500元支付。

四、监督

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监督部门为越城区教育体育局和越城区财政局。经费使用单位在项目(活动)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财务决算,并报区教体局备案。区教体局对所涉经费的使用实施全程监督,并按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五、其它

本办法为区体育业务经费使用依据,之前相关文件、通知及规定作自动废止,执行过程中若遇上级文件通知等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 区教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