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区财政局、区文广旅游局制定了《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申报工作。
越城区财政局 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12月14日
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展传承、传习活动,促进我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传承补贴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承补贴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传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等传承活动。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应积极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承、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积极向区文广旅游局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四条 传承补贴的发放对象:
(一)已公布的越城区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越城区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传承补贴的发放标准为:区级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2000元,市级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同一传承人按最高级别只享受一次补助;国家级、省级传承人除上级政府给予的补贴外,每人每年发放4000元。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传承人,每年须向所在乡镇(街道)文化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另制),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文化站对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区非遗中心,区非遗中心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报区文广旅游局认定。
第七条 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由区非遗中心负责发放,确保在年终前发放到当事人。当年被命名为传承人的,次年开始享受补贴。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文广旅游局对传承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因故因病去世的,其当年的补贴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文广旅游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受补贴的传承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丧失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