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绍市防控〔2020〕11号)、《关于落实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工作的通知》(绍市防控办〔2020〕87号)、《绍兴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国资〔2020〕6号)、《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绍兴市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绍市国资产〔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减免、缓收企业房租相关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承租街道办事处及下级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含国有企业)。
二、减免时间
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承租户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免3个月租金,其他企业(国有企业除外)的减免2个月。
三、减免政策
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国有企业根据绍市委发〔2020〕6号、绍市国资产〔2020〕6号、绍市国资〔20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
四、工作要求
1.存在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应将其减免房租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
2.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国有企业是企业房屋租金减免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房屋租金减免各项工作,要规范制度、严格把关、严肃纪律,不得擅自扩大租金减免政策范围。各承租户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减免方案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
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