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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1- 04- 26 17: 51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路1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05号国茂大厦712室

 

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2月4日收悉投诉材料,即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副本被投诉人提交了相关答辩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该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中:

序号

评分项及分值

最高得分

8

“投标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验收合格的标准田径场项目(验收标准:《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办法》;日期以中国田径协会验收日期为准),每个得3分;未经中国田径协会验收的标准田径场,每个得1分;提供业绩数以两个为上限;

【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验收合格证书;业绩证明资料须体现评分要素,标书中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或图片,提供资料缺项或未体现评分要素的将不予认可】”

6

9

“自2017年1月1日(中国田径协会验收日期)以来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承建过标准田径场,每个得2分,最高4分;上述业绩中有通过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的,再加1分。本项最多得5分;

【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验收合格证书;业绩证明资料须体现项目经理等评分要素,否则不予认可,标书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若当时项目负责人非投标人员工的,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或图片),提供资料缺项或未体现评分要素的将不予认可】”

5

上述更正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1、用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特有的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应取消。

法律依据:1、2020年11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越财采[2020]3号针对该项目上述投诉事项1就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认为中国田径协会二类及以上场地验收合格的业绩不具有广泛性,该评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投诉成立。”更正公告该评分内容竟然还存在,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越城区财政局越财采[2020]3号,不把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局的处理决定放在眼里,有何居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内容中:

序号

评分项及分值

最高得分


投标供应商在施工班子中配备下列岗位人员的,每岗位得1分(1人多岗和1岗多人只能计1分):体育场地划线员(师)、塑胶机操员、施工员、质量员,本项最高不超过4分。【上述证书均须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标文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同时提供该人员在本单位2020年6月~8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或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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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1、用行业协会颁发的体育场地划线员(师)、塑胶机操员来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现在国家已取消了体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谓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国家不承认,是没有公信力的,所谓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体育场地划线员(师)、塑胶机操员是他们几个人自己说说的,纯粹是为某一项目操作设定的,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五)、(七)、(八)的规定,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一条中的第(一)点: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投诉事项3.该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中:

序号

评分项及分值

最高得分

12

“投标样品: (1)投标供应商随投标文件提交(1)一块13mm厚天蓝色水性全塑撒粒型塑胶样品,样品规格为400mm长*300mm宽*13mm厚,并附由相关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全塑型塑胶成品的物理性能、500H老化性能、有害物质含量、有害物质释放量、气味等级、无机填料含量的全套检测报告复印件(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本采购文件第三章中“13mm厚水性全塑撒粒型塑胶技术参数强制要求”); (2)随样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样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须按GB/T14833-2020和GB36246-2018较高要求检测(即符合★要求,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样品检测报告满足★要求后,样品才能参与评分。评标委员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所提供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中性能参数优于合格标准值的程度、外观色泽等进行综合评分;未提供样品的得0分。 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12-18分;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6-11.9分;部分符合项目需求的:0.1-5.9分;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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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样品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1、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所谓的全套检测报告及CMA或CNAS标识,样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须按GB/T14833-2020和GB36246-2018较高要求检测,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只有极少数单位有,样品只能代表样品,不能成为加分依据,况且样品采用明标形式,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事实依据:2、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已明确该项目中标单位塑胶材料供货时需提供物理、化学、有害物质含量等检测报告,还确定了该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合成材料面层成品(塑胶面层)进行随机取样,并进行各项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不进行竣工验收。因此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样品18分设立,是操作单位为加非法设定的,是恶意操作行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商务技术标的评分标准,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了中标单位,更正公告完全是换汤不换药,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

投诉请求:为了杜绝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节之日”,要求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依法终止该工程的招标,追究操作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重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资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被投诉人二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对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1,中国田径协会是国内田径标准比赛场地的验收单位,通过其验收的场地产生的成绩才得到国内外官方承认。本招标文件对业绩相关评分标准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未限定行政地域或特定行业,未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等,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因此,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未违反相关规定,不予修改。

二、对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对划线师、塑胶机操员相关证书要求为评分项,非投标资质之一,不存在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且未限定具体的协会名称、类型、地域,未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因此,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未违反相关规定,不予修改。

三、对贵单位提出的投诉事项3,样品评分标准所涉及的有关检测标准是国家规范,是对全国范围内塑胶项目的规范性要求,未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因此,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未违反相关规定,不予修改。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采购项目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24日投诉人对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提出质疑,12月4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该项目已于12月4日暂停采购活动。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2017年1月1日至今,承建过标准田径场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供应商及承建过标准田径场的项目负责人并非唯一,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投诉人要求取消该评分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该评分项是对企业履约能力的评定,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且未限定协会名称、类型、地域,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投诉人要求取消该评分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于10月16日对投标样品评分项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11月10日作出投诉处理,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四)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十九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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