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将业务委托给本单位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业务委托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由社会审计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委托的质量控制、评价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二、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的情形。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内部审计业务实施确需委托的其他因素。
三、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
(一)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业务的要求,择优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实行政府采购的审计委托业务,各镇街、部门(单位)在绍兴市财政局确定的审计服务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社会审计机构(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镇街、部门(单位)也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择优选取社会审计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2.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3.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4.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业务的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内部审计业务培训,根据职业发展需要,应进行相关新法规、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并定期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
(四)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审计工作管理流程,确保受托内部审计的质量。
四、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签订。社会审计机构确定后,镇街、部门(单位)应当与选择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委托合同(或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如业务委托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镇街、部门(单位)也可以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相关手续。
五、审计项目委托的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二)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的重要问题,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社会审计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四)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同时社会审计机构也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社会审计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镇街、部门(单位)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1.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2.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3.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4.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5.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6.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六、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镇街、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一)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社会审计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二)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1.履行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2.审计项目的质量,包括审计范围的全面性,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审计依据的充分性,审计查证问题的力度,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审计意见恰当性等;
3.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4.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5.其他方面。
(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四)镇街、部门(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社会审计机构的重要参考。对评价不合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可以进行通报,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镇街、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活动。社会审计机构违背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建议追究社会审计机构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
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镇街、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内部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内部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内部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