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我市医保政策调整,出台了一系列医保利好政策,7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让小编带你看看,有没有对你利好的项目吧!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对象 | 政策调整前 | 政策调整后 |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 只能参加职工医保 | 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 |
举例:假设小李为江西人,户口所在地也在江西。目前小李在绍兴市越城区创业,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小李想参加越城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如按原政策,小李只能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新政策下,从2021年7月1日起,小李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条件
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越城区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上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取消了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前提的限制条件。
参保对象 | 参保类型 | 政策调整前 | 政策调整后 |
灵活就业人员 | 职工医保 | 需要参加职工养老 | 不需要参加职工养老 |
举例:小张为越城区户籍居民,今年6月刚大学毕业回绍兴,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小张想参加越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按原政策,小张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新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不管小张有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都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退休到龄人员职工医保缴费选择多样化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未满20年的,可以选择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选择按月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取消实际缴费须满5年的限制条件。
参保对象 | 政策调整前 | 政策调整后 | 职工医保待遇 | 备注 |
符合条件人员 | 一次性补缴 | 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补缴 | 延缴:在职待遇 | 取消实际缴费5年限制 |
补缴:退休待遇 |
举例1:假设老李是越城区某单位到龄退休人员,到龄退休时,老李的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但是职工医保缴费只交了5年,老李想要退休后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政策,老李需要一次性补缴医保费满20年,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为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否则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按照新政策,老李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医保费满20年,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也可以选择按月延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举例2:假设老张是灵活就业人员,到今年8月份就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老张只在两年前交过9个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老张想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政策,老张需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医保费满20年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否则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按照新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不管老张有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医保费满20年,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也可以选择按月延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举例3:假设老赵是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已有26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年,视作缴费年限25年)。原政策,参保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需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所以按照原政策,老赵需要补缴4年的职工医保。
按照新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不再要求参保人有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只需要累计达到20年,便可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四、缩短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在绍兴市范围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
参保对象 | 医保待遇 | 政策调整前 | 政策调整后 |
灵活就业人员 | 职工医保 | 首次参保满3个月后 | 首次参保次月 |
中途参加居民医保人员 | 城乡居民医保 | 缴费当月起的3个月后 | 缴费当月起的第三个月 |
特别提醒: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是指:灵活就业人员本次参保前从未有绍兴市范围内灵活就业缴费明细的。
举例1:小严为越城区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假设其2021年7月首次参加了职工医保,小严想用医保卡到药店买药。按照新政策,小严8月1日就可以用医保卡到药店购药(如按原政策,灵活就业人员需参保满3个月且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即10月1日,小严方能用医保卡到药店购药)。
举例2:假设越城区户籍的老严未在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缴纳2021年度的医保费,2021年7月来办理中途参保手续并于7月份足额缴纳医保费。如按原政策老严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要从10月1日开始享受。按照新政策,老严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9月1日开始享受。比原来政策提前了一个月开始享受待遇。
五、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大病保险支付:(新增)符合限制性条件使用的PET—CT费用(高于5300元/次按5300元/次计算)、(新增)门诊慢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及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部分,按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政策调整前保障范围 | 政策调整后保障范围 | 新增保障范围 |
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及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费用 | 符合限制性条件使用的PET—CT费用(高于5300元/次按5300元/次计算)、门诊慢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及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费用 | 1、符合限制性条件使用的PET—CT费用(高于5300元/次按5300元/次计算) |
2、门诊慢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 |
备注: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限在①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②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③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等三种情况下方可纳入大病累计,且累计额按不超过(含)5300元/次计(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设为5300元/次)。
举例1:老黄因癌症治疗需要,在市内某三甲医院使用PET—CT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根据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收费规定,本次PET—CT费用为5300元。老黄今年大病累计已过2.5万元,因此本次检查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70%,即:5300*70%=3710元。
举例2:老孙是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和往常每个月月初一样,老孙来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取每个月的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药品,本次老孙配药总费用120元(甲类药品,且属于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实际报销60元后(老孙本年净报销额尚未到达封顶线,基层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为50%),剩余自付部分60元可纳入大病保险累计。如贾师傅今年大病累计已过2.5万元,因此本次购药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70%,即:60*70%=42元。
举例3:贾师傅是越城区退休职工,家住某公立医院附近,其每月就近在该院配取降血脂、抗心冠的慢病药品,本月初贾师傅配取了340元的药品(甲类药品,且属于政策范围内费用),在经统筹报销238元(贾师傅本年普通门诊5000元封顶线未到,退休人员非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70%),本年个账支付50元后,剩余自付部分52元可纳入大病保险累计。如贾师傅今年大病累计已过2.5万元,因此本次购药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70%,即:52*70%=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