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月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失土农民养老保险要求按原政策落实的建议》(第115号)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要素,也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来源,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历届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多年来一直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关心。目前,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已出台。
一、我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征地农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1.2020年4月23日,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自查工作部署会,会议指出:2019年,国家对我省违规一次性补缴退休人员情况进行通报,我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征地农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超龄人员补缴的问题。
二、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新规定
2020年12月,浙江省根据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全面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系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
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通知强调,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通知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并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同时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
通知要求,各地对202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进行规范。
三、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新规定
2021年5月,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3号)。
通知要求,2020年12月15日之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省里规定做好衔接及规范。通过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其权益不受损。2020年12月15日之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执行。
通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高档次缴费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严肃性
虽然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老政策有变化,但是省、市出台新政策是结合当地实际,同时充分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政策严肃性的要求。我们希望请您并通过您向村民做好新政策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