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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002581777B/2021-87219 生成日期 2021-07-15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人社发〔2021〕14号 统一编号 DYCD13-2021-0001
《关于试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人社发〔2021〕14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关于试行新业态从业人员试行

职业伤害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分散新业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快递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遵循自愿原则,由新业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为其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范围对象

(一)新业态企业

新业态企业指营业执照在本区行政范围内,主要经营范围包含邮政速递、快递业务或网络配送服务(餐饮),并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新业态企业从业人员

新业态企业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以平台接单或派单形式从事快递业务、网络配送等劳务获得报酬的邮政速递、快递业务、网络送餐行业一线工作岗位人员。

三、缴费标准

新业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行业基准费率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行业类别确定,实行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新业态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从业人员不缴纳。

四、认定调查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区人力社保局应围绕“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开展工伤认定,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其中,工作时间应以企业考勤记录为主,严格区别工作时间与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工作地点应以企业业务范围为主,结合受伤人员工作内容(路线),合理确定工作区域;工作原因应以企业派单记录为主,综合考量受伤人员工作岗位、事故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资料,确保认定合法合规。

五、责任归属

新业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主体责任。多个新业态企业分别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送单的派单企业依法承担职业伤害主体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企业责任。

属于保障范围的企业,未按照本通知参保的,其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予保障。

六、参保缴费

(一)参保险种。从业人员与多个新业态企业存在用工关系的,各新业态企业可以分别为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已经与新业态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审核。新业态企业根据营业执照内的统一代码到省社保集中经办网报系统进行登记参保,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新业态企业从业人员有增减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以省社保集中经办网报系统中参保从业人员参保时间或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收到参保名册和参保从业人员增减表的次日起生效。

(三)申报缴费。新业态企业应按月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待遇标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职责。人力社保局负责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制定,牵头负责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指导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合力,共同将职业伤害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用工管理。新业态企业要认真履行职业伤害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规程和用工管理等制度规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如实申报事故,配合调查取证,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创新服务模式。要积极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创新支付模式,对事实清楚,伤势轻微的职业伤害从业人员进行快速认定,建立快速赔付的服务模式。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今后国家、省、市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

 

2021715

越人社发【2021】14号.doc



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