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602732402662H/2020-85576 | 生成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机构 |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教体〔2020〕138号 | 统一编号 | DYCD04-2020-0006 |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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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加快我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9-2020年)的通知》(绍市财预〔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改革创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体育服务。 (二)实施原则 1.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体育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体育服务。 2.规范性原则。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 3.公开性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单位,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广泛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 4.普遍性原则。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体育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是越城区教体局。 三、承接主体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购买内容 1.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主要是指组织、承办各类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 2.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主要是指组织、承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及体育中心内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活动等。 3.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主要是指各类公益性体育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及指导全民健身服务等。 4.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主要是指承办各类公益性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5.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涉及体育系统的其他服务。 五、购买方式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战略合作等各种方式,由越城区教体局按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向各承接主体购买。越城区教体局应根据预算管理及政府采购有关流程、标准和要求,结合公共体育活动赛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指导服务项目的特征、人员规模和具体要求,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价格,使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实施 1.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3.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4.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5.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6.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7.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 越教体〔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意见)DYCD04-2020-0006.doc 信息来源: 区教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