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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666173979J/2020-85577 生成日期 2020-04-10
发布机构 区建设交通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建交〔2020〕22号 统一编号 DYCD16—2020—0001
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越建交〔2020〕22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扩大越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覆盖面,针对消防队人员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结合我区实际,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绍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绍政办函〔2019〕12号),特制定本意见对我区消防救援家庭实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一、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比例

(一)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最低为 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

(二)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20元/月。

二、资金保障

消防救援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应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越城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申领条件

(一)资格确认

消防救援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区从事现役消防救援工作;

(2)在我区范围内无住房;

(3)具有消防救援三级指挥员(专业技术三级指挥员)以上的干部以及三级消防士以上的消防员家庭,不在本区工作、学习且户口不在本区的家庭成员不计入保障人口。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本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如配偶非本地户籍,另需提供随军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 适龄子女提供学籍证明。

(三)审核程序

由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及初审,区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终审。申请(年审)名单需由上级消防部门核准确认,同时,在每季度补贴发放前需由上级消防部门对发放家庭再次确认。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申请对象住房进行核定并公示。

(四)补贴发放

补贴申请家庭应将身份证、银行卡等有关资料提交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与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同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至指定的银行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四、租赁补贴资格年审

(1)每年10月份年审,确定下一年度发放资格。

(2)补贴发放家庭如有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或有离职、退役等情况,申请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五、 违规处罚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租赁补贴合同约定要求退回多领取的租赁补贴,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或因离职、退役等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租赁补贴;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资格的。

上述情形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意见自2020年4月起试行。本意见由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区建设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