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分散新业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遵循自愿原则,由新业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为其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制定文件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范围对象:新业态企业及从业人员。
(三)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行业基准费率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行业类别确定,实行费率浮动。
(四)认定调查:围绕“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开展工伤认定。
(五)责任归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主体责任。
(六)参保缴费:新业态企业根据营业执照内的统一代码到省社保集中经办网报系统进行登记参保,按月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工作要求:强化工作责任和用工管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力社保局
解读人:罗方远(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