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自然资源>国有土地信息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1- 09- 09 12: 03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113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为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体系,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条件,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解放北路,南至大昌祥住商楼,西至胜利路居民区,北至新河弄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1户,总征收房屋面积 5862.32 平方米(详见附件1

三、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签约期限:

2021910日至2021916

七、搬迁期限:

2021910日至20211030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113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1北海片区13号地块三期(供销超市及周边)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北海片区13号地块三期(供销超市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199


附件1

 

北海片区13号地块三期(供销超市及周边)

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

 

北海片区13号地块三期(供销超市及周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体系,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条件,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解放北路,南至大昌祥住商楼,西至胜利路居民区,北至新河弄。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1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 5862.32 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11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商服(出让)21530 /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助及奖励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4.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5.按期腾空搬迁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2021910日至2021916日。

(二)搬迁期限:

2021910日至20211030

七、手续办理

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