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五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9号)中《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越政发〔2021〕17号)的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经济奖励工作函告如下:
一、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24条: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
2、《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24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每张奖励10万元。
3、《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24条:“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25条: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第9条:对参与制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并除去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本单位在企业类排名第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25条: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7、《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25条: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8、《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25条: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
9、《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第9条:当年被认定为“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0、《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第9条:当年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符合奖励范围第1、2条的报送《“浙江制造”产品认证及国际互认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报送“浙江制造”产品认证及国际互认证书复印件,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符合奖励范围第3条的报送《“同线同标同质”上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同时报送上线三同平台时填写的核验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及规格、出口/对标的国家或者地区、产品图片及描述、符合的国际和国内标准、国内检测报告或者认证证书、国外市场准入文件等),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3、符合奖励范围第4条、第5条、第8条的报送《企业制定标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同时报送标准文本复印件,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其中申报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奖励的,另需提供该标准发布协会为全国性行业协会证明),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4、符合奖励范围第6条的报送《标准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同时报送标准文本复印件,标准获奖文件或者证书,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5、符合奖励范围第7条的报送《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同时报送项目立项任务书或者文件,项目验收通过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性材料),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6、符合奖励范围第9条的报送《标准领跑者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同时报送 “标准领跑者”认定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性材料),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7、符合奖励范围第10条的报送《标准化专业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同时报送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工作组设立的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性材料),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在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越城区市场监管局计量与标准化监督管理科(地址:府山西路188号101办公室)。
2、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大小装订后上报并随带原件,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归还企业。
3、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中下载。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本文件适用于在越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3、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4、按照越政发〔2021〕17号申请奖励,如当年度无R&D经费支出的企业实行减半奖励。
5、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联系人:张樱樱,电话:85087306、13819518603。
附件:1、产品认证奖励资金申请表
2、“同线同标同质”上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制定标准奖励资金申请表
4、标准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
5、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6、标准领跑者奖励资金申请表
7、标准化专业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