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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602DW080000/2022-00130 组配分类: 农机购置补贴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越城区省补贴商品有机肥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1- 12 09: 3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5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切实落实好我区2021年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区域,兼顾新增耕地地力培育,不用于水产养殖,不支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施用商品有机肥相对集中连片且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质量提升项目。

(二)补贴标准

农户向定点供应企业购买5吨及以上商品有机肥享受150元/吨的补贴,补贴总数量3599吨(含往年剩余指标1599吨)。

三、肥料和企业要求

补贴商品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浙江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的产品。

供肥企业必须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区农业农村部门,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区农业综合执法队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

四、实施办法

(一)供肥企业确定

供肥企业实行“备案制”,数量不限。有意向的供肥企业必须在备案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报备,登记供应肥料的品种与价格、销售服务网点与联系人等信息,经专家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定点供肥企业名单,告知各镇、街道。

(二)购买申报流程

(1)购买申请

需购买省补贴商品有机肥的种植农户到所在镇、街道领取《购买申报表》(见附件1),如实工整填写后,上报至所在行政村居审核。农户按照作物种植面积“每亩土地每年限用1吨”的标准限量申报,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的林果业不得申报购买。

(2)行政村初审公示

行政村居收到购肥农户填报的《购买申报表》后开展初审,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样张见附件2),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行政村居在《购买申请表》上进行签字盖章,随后与公示资料(含照片)一起上报至所在镇、街道。

(3)乡镇审核上报

镇、街道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6月30日。若补贴指标尚有余额,则继续开放申报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申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4)供肥数量核定

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收到镇、街道上报的《购买申报表》后,根据申报数量结合今年总配额数量、农户往年施用等情况核定供肥计划数量,经政府网站公示后,告知相关镇、街道和供肥企业,镇、街道再转告需肥农户。

(5)肥料供应

购肥农户自行选择供肥企业,按照核定供肥数量购买。肥料款项不得用现金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扫码支付(由供肥企业提供)等方式完成结算,并保存支付凭证(银行汇款单或电子支付截图)等资料。

供肥企业要按备案价格保质保量供应,不得随意提价。若农户实际购买数量超过核定供肥数量且未经相关审批程序,多余数量将不予补贴;若农户实际购肥数量少于核定供肥数量,应及时上报书面情况说明。

(6)供肥确认

肥料交接时,农户要及时与所在镇、街道联系,告知接收数量,并如实填写肥料签收单(见附件3)。供货完成后,农户须及时填写《购买确认表》(见附件4),与相关购买凭证资料、邮政储蓄银行粮农直补卡复印件一起上报至镇、街道,镇、街道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三)企业台账建立

供肥企业销售时,要建立实际肥料销售台账,保存好税务销售发票、用户签收单、卸货照片及其它相关的交易信息(扫码支付截图、汇款凭证等),并整理成册于2021年10月20日前与供货汇总表(见附件5)一起上报至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若延迟上报或拒不提供,将上报至有关部门列入同类项目黑名单。

(四)补贴资金结算

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根据镇、街道和供肥企业提供的相关农户购肥资料,经抽样调查后,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再报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统一发放到购肥农户的相应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省资金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的重视,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确保规范、有序地开展补贴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要做好农户的购肥申报资料审核和肥料供应监督工作,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杜绝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对虚开发票、变相套取补贴、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等违规行为的供肥企业和购肥农户,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服务

实行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是促进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降低化肥用量、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产品品质、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力度,将补贴政策宣传到各户,保证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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