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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滨海新城三汇农贸市场施良贞销售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 01- 20 17: 43 浏览次数: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施良贞销售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1330602310433683

样品名称

生姜

购进日期

2021-09-10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施良贞

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10-2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10-28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15.00公斤),货值(210.00元);已销售数量:(15.0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已销售。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11112日)立案,(2022年0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豇豆为农药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从外观、气味上无法对其进行鉴别,故在进货时并不知道其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生姜的进货单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3、已于(2022年01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2〕016号。具体处罚:免予处罚。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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