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1年浙江省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9日在流通领域(绍兴市越城区盛隆桶装水商行)对绍兴若耶溪饮用水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9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领域对绍兴若耶溪饮用水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年8月12日,规格:17L/桶)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的编号为2110922646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包装饮用水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成本是2.5元/桶,销售价3元/桶,流通领域抽检基数为50桶,共计货值金额150元,共计违法所得25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8月19日,我局在流通领域对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抽样基数:50桶;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的编号为2110922646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绍兴若耶溪饮用水发展有限公司共生产该上水包装饮用水907桶(其中5桶自行送检,2桶作为留样,900桶用于销售),成本2.5元/桶,销售价3元/桶,召回量为零。因本案中判定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应以流通领域抽检报告中载明的抽检基数为准,故不合格饮用水数量因为50桶。综上,上述涉案包装饮用水共计货值金额150元,共计销售额150元,共计违法所得25元。
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要求重新抽检的申请报告”。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饮用水进行抽检,因无法对空水桶及生产环境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抽检人员对源头水、半成品水及包装饮用水进行取样。之后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FT202100127、SPFT202100128、SPFT202100129的检验报告,均显示上述三种水抽检结果合格。
本案中,涉案的不合格成品桶装水,为在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确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对灌装的水源水进行检验,即不能确定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是因为水本身的问题还是水装桶以后产生的问题。且在后续承办单位对当事人生产环节以抽检等方式依旧无法确认(源头水、半成品水、成品包装饮用水合格,空水桶及生产环境无法检测)。在不能排除确实因容器被污染原因而导致成品桶装水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1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6日向绍兴若耶溪饮用水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