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牛蛙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咕噜咕噜老四川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咕噜咕噜老四川火锅店使用的牛蛙进行了抽样检验。后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89220000083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咕噜咕噜老四川火锅店于2022年8月2日20元/kg的价格从绍兴市越城区甲利水产批发商行采购上述牛蛙50kg,该火锅店在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采购的牛蛙已作为餐饮原料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召回,因该火锅店未建立相关台账,获利所得无法计算。在调查过程中,该火锅店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货单据及牛蛙《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BG20220801230)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022年10月12日,本局向该火锅店送达了绍越市监罚告〔2022〕813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火锅店采购上述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火锅店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实其为不知情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进货来源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1日,本局向该火锅店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2〕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绍兴市越城区咕噜咕噜老四川火锅店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
(四)不合格牛蛙进货来源涉及东湖所,已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