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越市监责字〔2022〕1121-2号
吴兴昱:
经查,你(单位)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夹塘路33号美容美发店停止经营后,未退还消费者预先支付的尚未提供服务的款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此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五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改正内容及要求: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退还消费者预先支付的尚未提供服务的款项。)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俞晓东、李勇联系电话:0575-85170312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