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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暖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 02- 23 15: 00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2021年9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市暖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市暖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生产日期:2021年9月2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后出具的编号为892100000413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9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生产的年糕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样基数:150kg;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后出具的编号为892100000413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①绍兴市暖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推销人员以现金20元购买了10克纳他霉素,并在9月26日生产的150kg年糕中添加2-3克纳他霉素,剩余未添加完的,除用于发糕研发使用外,其余已扔掉。当事人未能提供纳他霉素推销人员联系方式及上述食品添加剂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标签信息等台账。②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中,表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表格。纳他霉素允许使用品种中未包含年糕所属食品类别。③该批年糕共生产150kg,抽检单价3.2元/kg,货值480元,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①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三)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2021年9月26日生产的年糕;2.罚款86000元。

②当事人未能提供推销人员联系方式及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标签信息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2021年9月26日生产的年糕150kg(因抽检损耗4kg,实际没收146kg) 

3.罚款86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绍兴市暖欣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2〕57号)。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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