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615号)有关要求,经越城区政府同意,现将通过调查核实的越城区(第二批次)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公告期3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内起30日内与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575-85163602。
公告时间: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12日
受理单位: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第二批次)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清单.pdf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