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12345政务热线办理反馈工作质效,切实减少重复投诉和不满意件,形成交办单受理、办理、反馈、通报、追责的全闭环,实现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章 办件受理
第二条 12345政务热线办理工作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承办并明确承办人员。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设立专席,统一归口受理、转办、审核、通报、考核。
第三条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在1小时内完成签收登记,并报送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明确承办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收到交办单后,立即审阅交办内容,对于非本单位管辖的,应在当日内报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退回。退回件由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负责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明确承办单位。对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再次退回。
第三章 及时办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单后,对事实清楚、处置简单办件应当日办结;对一般办件,群众对办理结果无异议的,3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应立即告知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 疑难办件或可能会引发群众不满意和重复投诉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牵头研究,明确办理责任人,争取一次性将办理事项处理到位,避免同一事项重复投诉和群众不满意,办件5日内办结。
第七条 发生群众表示不满意或重复投诉的,由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办理,全程参与、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群众沟通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同时,7日内将办件情况,附相关佐证材料报督察(民意感知)中心,由督察(民意感知)中心向12345政务热线办报备。
第八条 经回访群众仍不满意件或3次以上重复投诉的,由分局局领导负责督办。由督察牵头,组织法制、信访、承办警种进行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督办,群众仍不满意或再次重复投诉的,抄送信访部门,纳入信访重点人员名单,由信访部门牵头,并由责任部门落实化解稳控工作。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涉及多部门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协调相关警种部门开展专题会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第四章 反馈申诉
第十条 办理结果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反馈。重复件、不满意件的办理结果需经各单位“一把手”审批同意后反馈。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到位,确实因群众个人主观原因产生重复投诉或不满意的,由各单位主动向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汇报,并提交佐证材料。督察(民意感知)中心统一收集、申诉反馈,主动与12345政务热线对接。若对接中存在困难的,及时报信访科及分管局领导协调。
第五章 访评通报
第十二条 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负责对12345政务热线办理件进行全量电话回访,主要访评群众对承办单位处置工作是否满意,核实群众不满意原因,收集相关意见建议或队伍、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负责对12345政务热线、12389等被动投诉数据与民意数据碰撞,对投诉发生的地址、时间及人员等进行对比,对全局12345政务热线进行专题深度分析。
第十四条 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负责对办理情况、存在问题、投诉产生原因等进行每月通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问效追责
第十五条 分局12345政务热线办理工作纳入各单位月考评及年度综合实绩考评督察板块。
第十六条 因不作为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未及时化解处置投诉问题的,进行倒查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机制由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