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越城区委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越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 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
“十一五”时期,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一系列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保障的特惠政策得以实施;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了改善;扎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助残事业全面推进,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促进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创造了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越城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确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建立完善了52个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全面推进社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稳定在100%。举办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48期,对2400名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至“十一五”末,全区就业残疾人人数为2300人,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的就业率为91%。为74户残疾人实施危房改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1171名残疾人分别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托(安)工程和康复工程。
“十一五”时期的五年,是我区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的五年,五年的成就为“十二五”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还相对薄弱,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服务体系尚需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尚需进一步提升。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与全区人民一道迈向全面小康社会。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工作目标和保障条件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越城区委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惠及全区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基本满足残疾人特殊需求和普通需求为出发点,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宜居宜业示范区、城乡一体先行区、城市管理精品区”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依法推进、维护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普惠特惠、保障服务、共享发展。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越城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率先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率先实现残疾人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实现全面共享。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达到小康水平,全区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促进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健全两个体系。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托养、文化体育等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加强基层组织、基本队伍、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建设,基本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
——依法维护权益。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康复、无障碍建设等政策法规,依法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消除歧视,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
——优化社会环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残疾人自强和扶残助残活动,提高残疾人社会参与率;配合绍兴市开展创建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工作,优化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环境。
(四)主要工作目标和保障条件
1.主要工作目标
——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辅具与家居无障碍补贴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将残疾人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残疾人共享小康政策覆盖面。
——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配合市有关部门,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建立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推进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进家庭。
——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逐步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与家庭无障碍环境。
——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盲、聋、智障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继续与普通儿童少年保持同步;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稳定集中就业,扩大按比例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个体就业和农村种养业扶持力度。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使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的比例达到85%以上。
——残疾人普遍参与社区活动。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和精神生活,推进残疾人社区文化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达到70%。
2.保障条件
——法规政策保障。制定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检查力度。
——基本设施保障。开展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等基本设施建设。
——事业经费保障。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统计监测保障。加强残疾人统计监测工作,积极构建残疾人生存状况信息评价体系。
三、“十二五”时期的主要工作和保障措施
(一)社会保障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与需求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救助、津贴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扩大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3.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配合市有关部门,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4.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对灵活就业残疾人(包括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农村失土残疾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费用给予50%的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将登记失业的残疾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给予免费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5.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将不能实现就业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范围。落实重度或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对其缴费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6.实施重度残疾人津贴制度,探索建立惠及全体残疾人的残疾津贴制度。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制度。
7.提高伤残军人保障待遇,做好伤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保障伤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1.依托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功能,促进基层医疗与康复资源共建共享,普遍开展“居家康复服务”,支持建设示范康复站。
2.依托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提高救助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治疗。深入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为有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提供助行、助听、助明等康复服务。组织实施国家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及省、市配套实施项目,加大残疾人辅助器具差额配发种类和力度,使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辅助器具。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残疾儿童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3.将康复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各类残疾康复专业、专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2年,每个康复机构的专业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普遍接受一次康复专业培训。
(三)教育
1.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3.建立0—6岁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4.帮助农村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探索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机制和模式。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5.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
6.针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特殊困难和需求,认真落实各级助学政策。建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助学券制度、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包括在绍务工的外来残疾人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在普通高中、中等职校就读的,每学年给予助学金;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优先享受各项助学优惠资助政策;对通过自学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7.规范并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
(四)就业
1.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创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和加工业。
2.配合市级部门,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残疾人就业保护和促进政策。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范围。
3.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同时加强对其的引导、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逐步安排有条件的残疾人特别是高校毕业的残疾人担任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干事、社区专职委员,从事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对经济相对薄弱的村、社区、居委会,以资金补助的方式,安排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4.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
5.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并扶持就业。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6.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对接。
7.与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促进就业政策相结合,稳定农村残疾人就业。
(五)扶贫
1.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将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愿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对象,帮助有劳动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政府扶贫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2.加强对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能人大户和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为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接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3.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和小城镇建设中予以优先安排并提高补助标准。对农村残疾人危旧房实行“发现一户、改造一户”,配合市有关部门,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4.加强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建设,依托农村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行各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六)托养
1.建立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引导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大力发展居家安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就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3.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
4.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待遇。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管理和服务人员。
(七)文化
向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各类公共文化场所,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残疾人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文化进社区”、“文化低保”、“农家书屋”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以“残疾人文化艺术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
(八)体育
1.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和活动。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在社区和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活跃残疾人体育组织,着力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和全民健身助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大力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建设。
2.办好第二届全区残疾人运动会,组团或选送运动员参加全市、上级残疾人运动会比赛,争取优异成绩。培育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
(九)无障碍
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区工作。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宣传与推广。开展无障碍建设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推进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1.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制定修订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配合人大、政协开展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救助工作。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建立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助尽助”。
3.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一)残疾预防
1.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实行“三级干预”,形成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
2.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加快制定并实施新生儿疾病基本筛查免费制度。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广泛开展新生儿缺陷筛查,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制度。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减少白内障等疾病的致残几率。控制药物不良反应,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加强精神残疾预防,开展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十二)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建立村(居)、社区残疾人协会和乡镇(街道)残联组织,配备专职理事长。加强残疾人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全面落实残联理事长享有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同等待遇的政策。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职能。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2.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支持其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3.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
4.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培育自强典型,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
(十三)科技、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建设,全面准确掌握全区疾人基本状况。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发布残疾人政策信息、办事程序、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推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
2.做好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十四)统计、监测
1.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完善基层业务台账,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2.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全区残疾人事业状况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
(十五)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1.宣传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组织参加全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加强残疾人服务业规划和行业管理。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鼓励社会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
(十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鼓励支持开展残疾人事业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国内国际交流领域,学习借鉴有益经验和做法,提高工作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四、规划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实施好《越城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区级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实施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强化对重大服务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的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越城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执行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分类及名称 | 单位 | 权重 | 标准值 | 备 注 |
综合指标: | ||||
残疾人状况及小康实现程度 | % | 100 | ≥83 | |
分类指标: | ||||
一、生活状况 | 36 | |||
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社会平均水平比例 | % | 6 | ≥65 | |
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占社会平均水平比例 | % | 6 | ≥70 | |
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 % | 5 | ≤42 | |
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 % | 5 | ≤44 | |
百户残疾人家庭彩电拥有量 | 台 | 2 | ≥100 | |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4 | ≥35 | |
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 | 千瓦 小时 | 4 | ≥300 | |
百户残疾人家庭电话拥有量 | 部 | 2 | ≥130 | |
百户残疾人家庭电脑拥有量 | 台 | 2 | ≥60 | |
二、社会保障 | 33 | |||
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比例 | % | 5 | ≥90 | |
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 | % | 5 | ≥90 | |
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 | % | 5 | ≥98 | |
农村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比例 | % | 5 | ≥90 | |
符各条件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或护理补贴、辅具与家居无障碍补贴)比例 | % | 3 | ≥60 | |
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补助金)覆盖率 | % | 4 | ≥95 | |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享受托(安)养、庇护服务的比例 | % | 4 | ≥80 |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和保障性住房比例 | % | 2 | ≥95 | |
三、公共服务 | 31 | |||
康复服务比例 | % | 6 | ≥92 | 指提供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的比例 |
其中:有适应指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抢救性康复比例 | % | 3 | ≥90 | |
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 % | 5 | =100 | |
社区服务比例 | % | 4 | ≥70 | |
社区活动参与率 | % | 4 | ≥70 | |
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的比例 | % | 6 | ≥85 | 指接受就业岗位、技能培训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及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的比例 |
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的满意率 | % | 3 | ≥80 | |
残疾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率 | % | 3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