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越城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越城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申请流程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审定—公示
三、保障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低保标准的30%(注:现为315元/月)。(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 元、250 元、125 元、50 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 元。
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