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203号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2幢18楼
法定代表人:严燕荣
授权代表:邱雅婷
联系电话:17767098193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人民西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周炳
联系人:赵宇菲
联系电话:13735298287
投诉人对于浙东运河文化园(浙东运河博物馆)建设工程—博物馆陈列布展及装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主张
(一)投诉事项
1.是否“博物馆、展览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是认定布展面积的理由和依据。布展面积也不同等于建筑面积。被投诉人《疑问回复函》偷换概念,将公共服务区等其他非布展区域列入布展面积,显然无法让人信服。
(1)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绩评分明确规定: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的,则指牵头单位)自2016年01月01日以来(以项目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单个布展面积在7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布展施工项目或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每个得1分。
此表述中明确:作为加分标准的项目规模是“单个布展面积在7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项目规模是以布展面积为依据。
(2)本次的《浙东运河文化园(浙东运河博物馆)建设工程—博物馆陈列布展及装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第6页“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的“2.2建设规模”中关于“总建筑面积约23389.71平方米,库区建筑面积约3877.94平方米,布展总面积约9355.9平方米,装修及公共部分建筑面积10155.87平方米。总投资约 11084.3336万元”的表述,也明确表明:建筑面积不同于布展面积,且公共部分建筑面积也不同于布展面积。
2.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两个业绩项目,显然均不符合上述本次招标加分标准的项目规模,不能加分:
(1)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招标评分的“白驹狮子口会师纪念地配套建筑室内布展EPC项目”,布展面积不符合加分标准的项目规模,不得加分。
目前各大门户网站、盐城电视台、扬州日报、纪念馆宣传册等相关信息均介绍该项目展陈面积3700平方米。
白驹狮子口会师纪念地入口处对外展馆平面图及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的企业介绍(自提交异议后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将单位网站本项目介绍涉及面积部分删除,我司留有删除前本单位此项目截图),也明确写明:展区空间4150平方米;其他部分:经营空间2550平方米、库房及功能室800平方米;建筑辅助空间3360平方米;建筑总空间10860平方米。
由此可见,“白驹狮子口会师纪念地配套建筑室内布展EPC项目”的布展面积仅4150平方米,至于其他空间显然不能列入布展面积范畴,该项目不符合“单个布展面积在7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加分标准。
(2)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另一项目,“遂宁市城乡规划展览馆建设项目(规划馆、绿色发展体验馆)展陈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其布展面积显然也不符合加分标准的项目规模,不得加分。
在“遂宁市城乡规划展览馆建设项目(规划馆、绿色发展体验馆)展陈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招标公告中明确介绍“本次招标范围包含规划馆和绿色发展体验馆,主要包括规划馆:公共服务区(一层),面积510平方米;展陈区(一层至三层),面积约4500平方米,一层为序厅和城市概况、历史人文和成就展厅,二层为总规沙盘、总控规展示及城市设计等相关展厅,三层为专项规划展厅等;绿色发展体验馆展陈区(四层),面积约2220平方米”。
上述内容表明:规划馆一层面积510平方米是公共服务区,并非展陈区域。由此,“遂宁市城乡规划展览馆建设项目(规划馆、绿色发展体验馆)展陈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展陈区域为规划馆展陈区(一层至三层)和绿色发展体验馆展陈区(四层),合计展陈面积为“4500+2220=6720平方米”,显然不符合“单个布展面积在7000平方米及以上”加分标准的项目规模。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投诉人请求“评标委员会重新复核,恢复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名的事实”。
二、异议及答复情况
2022年1月10日,投诉人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中标公示期内向项目招标人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代理机构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2022年1月20日,本项目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做出以下书面答复: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所写的“单个布展面积”是指单个布展项目面积,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建筑内公共服务区、序厅等相关配套设施为博物馆、展览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且评审时是根据上述统一的评审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业绩进行打分。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函后,于2022年1月2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你公司异议函中提到的几个事项均进行了仔细的复核。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此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报告均符合本次招标要求。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2022年2月21日,我办致函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告知其可以就投诉事项进行陈述申辩。3月4日,被投诉人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再次复核,再次复核后于3月7日向我办进行书面陈述申辩,申辩内容如下:
(一)关于布展面积的认定,评审委员会未将整个建筑面积等同于布展面积,也未将展厅面积简单相加,而是将有布展功能的区域总体面积依据合同及相关验收证明资料做认定。
(二)本次招标业绩证明依据为: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如提供的竣工验收记录,还需提供完工证明并加盖业主公章。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已完整提供上述材料。
(三)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白驹狮子口会师纪念地配套建筑室内布展EPC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为室内布展EPC项目,建设面积为11343.56平方米,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遂宁市城乡规划展览馆建设项目”业绩有效完工证明注明是“展陈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面积约8000平方米”,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中对于投标单位的得分业绩有如下要求: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提供竣工验收记录,还需提供完工证明并加盖业主公章)。上述业绩证明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符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二)投诉人投诉涉及的两个业绩,预中标候选人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完整提供了上述证明资料。
(三)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对于布展面积表述有多种形式,有“建筑面积”、“建设面积”、“布展及装饰面积”、 “室内展厅面积”、“装修布展面积”、“室内展厅建筑面积”、“工程面积”等。包括投诉人提供的自身业绩证明中有一个业绩表述为“布展装饰面积”。
五、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争议点“布展面积”属于行业内约定性质的功能空间描述,并无规范层面的准确描述,评标委员会可在职权范围内,基于招标文件及全部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公管办作为招投标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流程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当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同意维持原评审结果。
因此,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