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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 07- 12 09: 52 来源: 区公管办 浏览次数: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浙江卫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洲大厦601A

法定代表人:冯卫利

联系电话:13251025816

 

被投诉人:绍兴袍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卧龙路200

法定代表人:刘丹

联系人:许梁

联系电话:0575-88130189

 

投诉人对于袍江西南片区安置房赵墅地块一期工程监理项目招标人即被投诉人绍兴袍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224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主张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工期应为800 (具体和施工工期同步)。根据不见面开标平台公布的开标结果显示,部分投标单位投标工期为“800,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商务标两处对实质性要求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利于该投标人而有利于其竞争对手的原则来进行判定,监理服务期(工期)作为监理投标文件的关键性指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要求进行填写,应该视为其投标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响应。

2、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总监没有担任任何在监建设工程,根据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总监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无在监工程和招标文件中(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资格审查资料(8)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承诺书(附件四)。

(二)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

1、根据招标文件七评标(四)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根据《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2、根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平台查询,中标单位本项目所用项目总监有在监项目。据招标代理回复的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显示,该中标人并未在投标文件中附总监在建项目竣工验收记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就应当否决投标文件。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1、应对部分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部分投标文件视为不合格投标。

2、应对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总监无在监工程条件的投标文件视为不合格投标。

二、异议及答复情况

2022426日,投诉人在项目中标公示期间内向被投诉人及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2022427日,被投诉人及其代理机构作出以下书面答复:

(一)关于不见面开标平台公布的开标结果显示事宜,请详见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模块通知公告中,于2020915日发布的《关于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有关应用问题的通知》(http://www.sxyc.gov.cn/art/2020/9/15/art_1559761_57614236.html)。

(二)长垦路工程经核实已于2012425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证书附后。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于2022516日致函被投诉人可以就投诉事项进行陈述、申辩。被投诉人于2022520日向本机关书面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不见面开标平台公布的开标结果显示事宜,按2020915日发布的《关于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有关应用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浙江卫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总监张海洋有在建工程事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文第三条规定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中对在建工程也做了明确解释,【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及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开发区长垦路、长安路(农安路农垦路)工程】资料(详见附件),项目已于2012425日竣工验收。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于2020915日发布的《关于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有关应用问题的通知》详见网址(http://www.sxyc.gov.cn/art/2020/9/15/art_1559761_57614236.html)。通知中规定: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根据投标响应的实际情况填报投标信息一览表。投标信息一览表在开标时作为唱标信息使用,但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和实质性响应内容。投标人未在投标信息一览表中填报相关投标信息或所填报的投标信息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均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商务标中,总报价书固定格式已明确投标工期为“800 (具体和施工工期同步)。本机关经过核实,确定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标均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800 (具体和施工工期同步)

(三)开发区长垦路、长安路(农安路-农垦路)工程,于2010121日开工,2012425日通过工程五方主体组成的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经调查,施工单位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传工程验收资料,也未办理网上注销手续,导致现阶段该项目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仍处于在建状态。

五、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发布的《关于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有关应用问题的通知》,部分投标单位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工期“800,仅在开标时作为唱标信息使用,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和实质性响应内容。且经过核实,确定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标均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800 (具体和施工工期同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第三条,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开发区长垦路、长安路(农安路-农垦路)工程,于2010121日开工,2012425日通过工程五方主体组成的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标候选人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并未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综上,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浙江卫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614


信息来源: 区公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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