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越城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取水、用水、退水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 2年的以及已搬迁的、已关停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确定以下取水户已连续停止取水满 2年以及已搬迁的、已关停的,现注销其取水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异议,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情况反馈到越城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逾期视为无异议。公告如下: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号 | 取水类型 | 注销原因 |
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 | 取水(浙绍越)字[2021]第39号 | 地表水 | 停止取水 |
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