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精神病人关爱力度的建议》(第173号)已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并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医保部门在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了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出台了相关倾向性医保政策,做到精准保障。
一、关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待遇
目前我区执行的医保政策文件为《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该文件是绍兴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性文件。文件内对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进行了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15%(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为25%);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0%(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为60%)。
二、关于精神病人可以享受特殊待遇
1. 慢性病门诊待遇: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医保〔2019〕26号)文件规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居民参保人员备案慢性病后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其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升至60%,且该类人员本年度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00元/人·年。
2. 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60号)规定,对于符合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备案标准的参保人员,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文件确定的治疗范围内费用,可以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400元起付线以上28万元以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8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75%。
医保部门一直关注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完善保障政策,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断提高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以期能给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更多的帮助和关爱。
联系人:徐 演,联系电话:0575—89102718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