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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732402662H/2022-90356 生成日期 2022-06-02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教体〔2022〕62号 统一编号 DYCD04-2022-0004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越城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教体〔2022〕62号 有效性: 废止 打印

政策解读

各幼儿园:

现将《越城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2022年6月2日


越城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稳定幼儿教师队伍,提高我区幼儿教师素质,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18号)、《越城区加快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3年)》(越政办〔2021〕38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越城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包括:

1.在职非在编幼儿教师专项补助(以下简称幼儿教师专项补助)。

2.在职非在编幼儿教师初始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补助(以下简称幼儿教师初始学历师范类毕业生补助)。

3.在职非在编幼儿教师进修奖励(以下简称幼儿教师进修补助)。

4.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补助。

以上专项补助按每学期5个月按实结算(当年2月至次年1月,7月合并在6月,8月合并在9月)。

第三条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适用于在越城区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类幼儿园任教的专任教师(含园长、保健员,下同)。

 

第二章   幼儿教师专项补助

第四条  园所条件:申请享受幼儿教师专项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年度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2.命名为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3.供餐取得卫生许可证;

4.上下学不使用接送车接送幼儿;

5.为教职工集体办理五险一金;

6.当年度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基本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教师条件:申请享受幼儿教师专项补助资金的幼儿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工作;

2.系在职非在编幼儿园专任教师;

3.年龄在55周岁以下;

4.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园长上岗证》、《幼儿教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5.全日制在幼儿园工作。

第六条  专项补助分为基本部分和增量部分,具体为:

(一)公办幼儿园

1.配足配齐教职工、教师持证率达100%、非在编教师年收入达到普及普惠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基本部分补助人均15000元。由幼儿园根据考核结果适度拉开园内差距,控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1.1-0.9倍之间。增量部分补助,资金来源一部分幼儿园自筹,一部分财政补助(含镇街分担),教师间不再拉开差距。

2.未配足配齐教职工、教师持证率未达到100%、或非在编教师收入未达到普及普惠要求的,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70%补助。

(二)民办幼儿园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配足配齐教职工、教师持证率达100%、教师年收入达到当年度民办评估工资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Ⅰ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基本部分补助享受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增量部分补助根据评估结果按比例补助,具体为: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享受同等级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90%、省三级享受同等级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80%;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享受同类型、同等级民办幼儿园前述补助标准的70%。

Ⅱ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量部分不再补助,基本部分补助根据评估结果按比例补助,具体为: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享受同等级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80%、省三级幼儿园享受同等级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70%;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享受同类型、同等级民办幼儿园前述补助标准的70%。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前述对应补助标准的70%补助:同时出现以下两类的按50%补助;同时出现以下三类情况的不予补助。

未按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

教师持证率未达到100%;

教师年收入未达到当年度民办评估工资要求。

2.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含节假日保教)收费超过认定标准2倍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只享受基本部分补助的50%。

3.集体(企、事业)办幼儿园。对于保教费(含节假日保教)收费不超过Ⅰ类、Ⅱ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集体办幼儿园,相关补助参照对应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以上各类型幼儿园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

民办幼儿园教师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幼儿园自筹补足。

新评上普惠性或新上等级的幼儿园,补助标准从次年开始调整。

第七条   补助人数确定。

公办幼儿园:根据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班级配比确定人数,每学期初集中上报人数。具有补助资格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最高配备人数。

民办幼儿园:评估组核查,学前办审核确定。最高配备人数=班级数×2+1(9班及以下)、班级数×2+2(10班及以上)。班额小于20人的班级,以师生之比核定人数,比例为1:10。10-19人之间的每班补助1.5人,10人以内的每班补助1人,其余部分由幼儿园承担。

保健员以每园(园区)1名另计。

第八条  补助发放程序。

1.幼儿园提出申请,递交补助人数;

2.学前办审核确定补助人数和名单,网上公示;

3.幼儿园提交经教师签名并在园内公示后的分配方案;

4.学前办再次审核后,经局务会议讨论后发放。

第九条  特殊情况按以下办法计算

1.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病事假参照本园在编教师考核标准。

2.民办幼儿园病事假

(1)病假:当月病假累计不足10个工作日的,按整月补助;当月累计或跨月连续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除一个月补助;当年度病假累计不足5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2)事假:当月事假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整月补助;当月累计或跨月连续事假超过5天的,扣除一个月补助;当年度事假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含30天)的,奖金减半发放。

3.当年度满55周岁的,按刚满55周岁之前的实际整数月份计算。

4.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专项补助全额发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幼儿教师专项补助:

1.有旷工行为的;

2.病假累计5个月以上,事假累计30个工作日以上的;

3.仅在幼儿园兼职、挂职的;

4.教师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5.中途调出本区幼儿园工作或在本区幼儿园工作时间4个月及以下的;

6.工作中违反规定,存在小学化倾向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7.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的;

8.园长管理不当,幼儿园被投诉查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经考评组考评认为不具备补助资格的。

 

第三章  幼儿教师初始学历师范类毕业补助

第十一条  幼儿教师初始学历师范类毕业补助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幼儿园工作;

2.系在职非在编幼儿教师初始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

第十二条  初始学历中师范类的认定,须以当年高校招生计划为准,省外高校毕业的学历首次认定时须提供当年招生计划证明。

第十三条  补助对象须经幼儿园考核,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方可享受。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幼儿教师师范类毕业补助,其标准为每人5000元/年。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幼儿教师初始学历师范类毕业补助。

 

第四章   幼儿教师进修奖励

第十六条  幼儿教师进修奖励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幼儿园工作;

2.系在职非在编幼儿教师;

3.在本区合法幼儿园连续工作满两年的专任教师;

4.当年度新获得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幼儿教师进修奖励的标准为:当年度新获得本科学历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新获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教师须事先在幼儿园备案。

第十八条  当年度新获得的学历是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前教育专业本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奖励的认定,凭当年度新获得的学历证书(原件)。

 

第五章  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补助

第十九条  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补助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幼儿园工作;

2.系修满当年度专业发展岗位培训学分要求的专任教师。

第二十条  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补助标准为人均每年300元。

第二十一条  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补助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在职非在编幼儿教师真正受益。

第二十三条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建立教师个人账户,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资金补助(不含继续教育补助)通过教师个人账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区教体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考评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处理:

1.通报;

2.责令退还;

3.取消相关幼儿园园长申请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的资格;

4.取消幼儿园和园长及当事人近两年评优评奖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越城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越教体〔2019〕4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区教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