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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越城区李兵辉蛋糕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01- 10 09: 07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越城区李兵辉蛋糕店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2330602310434050

样品名称

生黑芝麻

购进日期

2022-09-25

型号规格

/

供应商企业

无法提供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李兵辉蛋糕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KOH

检验机构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11-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11-14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销售数量:(0.5kg),货值(无法计算);已销售数量:(0.5kg)。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

原因排查

可能储存不当。

行政处罚

1)于(20221126日)立案,(20221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2年10月17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原料生黑芝麻进行了监督抽检,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的原料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 KOH )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为不合格食品。2022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生黑芝麻,并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编号为SPHN20220085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发现有过期的食品添加剂。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1、当事人用于制作部分糕点的原料生黑芝麻是从老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食品店采购的,一共购进4kg,单价为20元/kg,抽样3.5kg,使用0.5kg;因更换供应商购进新批次的生黑芝麻,且使用的食品种类较多但是使用数量不多,无法说清使用在哪些食品上,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但货值金额明显低于一万元;2、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的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也承认储存未密封保存。3、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使用的复配酸度调节剂(塔塔粉)和早苗复配糕点乳化剂进行清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复配酸度调节剂(塔塔粉)和早苗复配糕点乳化剂进行清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按规定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10000元。

 3)已于(202212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2643号。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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