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虚假宣传一案,本局现已作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20号)。
本局认为,2020年“双十一”前夕,你在越城区富盛镇推销“太太美”净水器过程中,利用老年人对事物认知能力弱、辨别能力差的弱点,将电解后自来水正常的化学反应虚假夸大为消费者喝的水已全部受污染,长期饮用会得脑梗、癌症等疑难杂症,进而引起了这些老年消费者大面积的误解。又利用“太太美”净水器的“过滤”污染水后的效果,进行现场演示对比实验,完成推销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增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20号)文书送达情况如下:因你已不在越城区富盛镇富盛村搭遮阳棚推销,遂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多次拨打你留给消费者名片上的手机号码,均未接听。2023年1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身份证的住址邮寄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显示于2023年1月13日由收发室签收。
因无法确认是否为你本人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20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7日